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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摄影工作者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连江县摄影工作者协会是全县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连江县摄影工作者协会在连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接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文艺“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体会员为繁荣发展摄影艺术 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范围内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全县会员有联系、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责任 。
第六条: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七条: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摄影事业的繁荣与辉煌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凡是本县公民或在本县工作的热爱摄影艺术,具有一定摄影知识,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二名正式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同时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凡两年不交纳会员费者,将取消其会员资格;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因犯罪而被剥夺公民权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本会将开除其会籍,并通报全县。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县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摄影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十四条:理事会理事由本会代表大会按一定名额推举产生,理事工作调离或空缺名额时,由理事会另行推举。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反章程或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济主要来源为会员费、 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本会如须终止活动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连江县摄影工作者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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